供方提供虚假材料的认定问题浅析(三)

发布时间: 2017-01-10 点击数量:0  来源: 中国矿业报 本报记者:张 勇 采购人俱乐部

2.B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与招标要求相关并最终中标。

首先,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主要从“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材料是否与招标要求相关”两方面来认定,财政部门无需也无法对B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进行认定。

其次,B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001)第6页第23项、第7页第24项的测试项目及测试要求均是为满足招标文件第17页的符合性要求进行篡改的,文字描述完全一样。因此,可认定B公司为满足招标要求、谋取中标提供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最后,作为投标人,B公司应对其在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B公司将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推卸给产品制造商D公司,并不能推脱其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也无法证明其不存在主观意愿。

启发

一是加强处罚力度,构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体系仍不完善,政府采购市场仍存在造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政府采购公信力。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依法对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告和警示宣传,着力构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

二是细化认定标准,提升法律执行力。《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措施仅为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有待提升。财政部门应制定配套法规,对认定标准和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或借鉴司法判例模式建立案件库,供执法人员参照处理,不断提高法律执行力。同时,加强信息公开,杜绝造假行为。在PS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各种证书、报告等投标材料造假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加强核查处罚力度外,更重要的是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引入社会监督。一方面,证书、报告等投标材料的鉴证、出具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实现网络可查询核实真伪;另一方面,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可考虑将中标供应商的部分投标材料进行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投标履约。供应商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作为投标主体的责任意识,对于投标中提供的产品及相关材料应事先严格审核把关,预防无意识违法违规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加强员工的诚信意识,使其诚信投标、诚信履约,以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赢得采购人的青睐,从而在激烈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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