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提供虚假材料的认定问题浅析(二)

发布时间: 2017-01-10 点击数量:0  来源: 中国矿业报 本报记者:张 勇 采购人俱乐部

2.本公司不具有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意图。

首先,本公司不直接参与产品检测,产品检测及检测报告的获取、转送皆由D公司负责。由于D公司员工操作失误导致提供的检测报告与C检测机构存档的检测报告不一致的情形,纯属人为过失,与本公司无关。如果仅以第三方的过错就认定本公司在主观上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其次,本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为谋取中标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本公司系知名企业,每年中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金额及公司营业额均达上千万元,此次采购项目标的较小,本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以企业的声誉和长远利益作为赌注冒险。

综上所述,本公司提供的材料虽然存在瑕疵,但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两份检测报告均真实有效,不属于虚假材料,且不存在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意图。因此,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财政部门对申辩意见的反驳

收到B公司的申辩意见书后,财政部门经分析驳回了其申辩意见,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1.认定B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材料。

首先,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是以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来认定的,投标结束后提交的检测报告应视为无效文件。财政部门已查明该检测报告与C检测机构存底的同一编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存在人为造假的情况。

其次,检测报告的编号和内容一一对应,两者是组成检测报告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不论是编号错误还是内容错误,该检测报告都应认定为虚假材料。

最后,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001)与其在申辩意见书中提交的检测报告(编号为00I)不仅编号不一致,检测报告格式和检测人员的签名笔迹也不一致。因此,不存在B公司所称“因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检测报告编号出错”的情况。编号00I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并不影响对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001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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