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提供虚假材料的认定问题浅析(一)

发布时间: 2017-01-10 点击数量:0  来源: 中国矿业报 本报记者:张 勇 采购人俱乐部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供应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屡见不鲜。关于这一违法情形的认定,笔者认为,应主要从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材料是否与招标要求相关这两个方面来考虑。笔者以某行政处罚案件为例,详细解析对该违法情形的认定。

案情如下——

违法事实的认定

A公司向财政部门投诉称,B公司在某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以谋取中标。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事项后,依法向出具该检测报告的C检测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001)与C检测机构存底的同一编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检测人员的签名笔迹也不一致,涉嫌造假。此外,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第6页第23项、第7页第24项的检测项目及检测要求均是为满足招标文件第17页的符合性要求而篡改的,文字描述完全一致。因此,财政部门认定B公司在投标中提供了与招标要求相关的虚假材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且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拟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B公司的申辩意见

财政部门依法向B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B公司向财政部门递交了申辩意见书和编号分别为001、00I的两份检测报告。申辩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

1.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属于虚假材料。

本次投标产品的制造商D公司在投标前将投标产品送至C检测机构检测,C检测机构出具了两份检测报告,两份检测报告的内容均真实有效。两份检测报告的编号分别为001和00I,由于D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忽,在给本公司送达用于投标的检测报告时,将两份检测报告的编号“张冠李戴”,造成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编号出错。因此,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仅是操作失误导致编号出错,不应认定为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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