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月起对页岩等9种矿产品开征资源税

发布时间: 2017-01-20 点击数量:0  来源: 中国矿业网

 日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辽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等9种矿产品开征资源税的通知》辽财税(〔2016〕76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对页岩等9中矿产品开征资源税。

  页岩等8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

  此次纳入资源税改革的页岩等9个矿产品,为辽宁第二批资源税改革范围,均属于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页岩等8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地热(温泉)资源税实施从量计征。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税收优惠仍不可叠加使用

  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辽财税 〔2016〕4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辽宁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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