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文规范矿产储量登记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方便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夯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12月7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简化储量登记材料。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申请储量登记原则上与储量评审备案同时申请。在储量登记书中,不需要填写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号,不需下级储量管理机关出具初审意见;采矿许可证号(新立)、储量登记号、储量评审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文号等内容由储量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填写。
通知强调,将储量登记与储量评审备案、探矿权(首次)保留、采矿权(新立)申请统筹考虑,优化储量登记流程。一是同时申请。储量评审机构完成储量报告评审,申请评审备案,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可以同时申请储量登记、探矿权(首次)保留或采矿权(新立)申请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向浙江厅申请储量登记的,申请人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提交电子材料。二是同时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登记、探矿权(首次)保留、采矿权(新立)、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后,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平行开展审查。同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同时反馈。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窗口分别反馈申请人限期补件,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补件的,应当予以退件;审查同意的,分别向申请人邮递发送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同意压覆矿产资源批复、储量登记通知书及有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