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进一步完善
国家能源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矿〔2017〕17号)(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
《通知》指出:“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核准管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其权限内批准的核准文件是确定煤矿产能的基本依据。”
其中,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关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类型新增产能煤矿项目的核准(审批)职责分工以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或省级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通知》要求,开工报备应严格执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许可)信息,不得以开工报备名义实施审批、审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工信息报备,并及时汇总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情况。
《通知》指出,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生产煤矿产能公告中增加(调整)相关煤矿产能信息,原建设煤矿产能公告中相关煤矿条目不再保留;生产煤矿应公告煤矿的名称、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在前次公告基础上的煤矿产能信息变化类别(首次公告、产能增加、产能减少、取消公告、重新公告、变更名称等)应予以备注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已注销的生产煤矿要及时取消产能公告,有关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因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原因选择停产停建的合法合规煤矿,可以继续保留煤矿产能公告。 □ (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