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废止

发布时间: 2017-03-28 点击数量:0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下称《决定》)近日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决定》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是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二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三是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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