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走出去”先要备好“金刚钻”

发布时间: 2017-03-16 点击数量:0  来源: 中国矿业报 本报记者:王琼杰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世界经济互相渗透,高度融合,加强国际交流和产能合作已成为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的许多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走出去”开拓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尤其是随着这两年“一带一路”的稳步推进,我国企业尤其大型国企走出国门投资海外的数量越来越多,推进了我国企业向全球化跨国企业的方向发展。

然而,我国企业“走出去”并非一帆风顺。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自海外矿产资源领域的勘查开发项目成功率并不高。许多企业是满怀信心“走出去”,伤痕累累“走回来”,不仅缴纳了昂贵的“学费”,还痛失了难得的发展机会。

“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系列令人困扰的问题,影响经济利润、国际形象等,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副主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蔡建国说。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外交部部长王毅就“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表示,我们构建了覆盖全球的伙伴关系网络,为国内发展营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战略支撑,有效维护了中国公民、企业在海外的正当和合法权益。

在分析我国企业“走出去”失败的原因时,蔡建国认为,一是我国部分海外投资项目没有直接惠及当地人民的利益,而受到部分民众的反对,或者由于政治不稳等因素导致流产。二是我国部分企业不注重企业形象的建设,其从事海外业务的人员表现出同当地风俗、国际习惯、常识观念等不相称的不文明行为,或造成环境污染、生态受损,导致企业在海外的市场信誉受到影响,市场评价不高。我国这一少部分企业在当地社会产生负面印象,不利于其在当地市场的后续开发。三是我国部分企业的决策层和海外项目的经营人员之间,存在沟通不畅和理解偏差问题。决策层对海外现场工作的过分干预,往往使熟悉当地工作环境的经营人员进退两难,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实施。四是我国部分企业在实施海外项目开发工作前,对投资对象国的法律和国际性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在合同签订和项目经营过程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五是我国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较弱,在海外投入社会贡献活动的力度不够。

上述这些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特别是矿产资源类的项目,更是受当地法律、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不得不半途而废。

“我国企业在国外投资时要做好对该国政治状况的调查、研判。我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较多。不少发展中国家存在经济发展水平低、投资环境较差、基础设施匮乏等问题,有的国家还缺乏健全的法治,导致我国企业在部分发展中国家投资面临较大的风险。”蔡建国说,我国政府鼓励国内企业设立海外投资风险评估部门,引导企业改进对外公关方式,在与所在国执政党保持良好关系的同时,也要更多地接触在野党、社会团体,多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提高社会美誉度。在海外投资时,加强做好该国政治状况的调查、研判,降低企业的政治风险,构建针对投资国家的风险评级、预警和管理体系。

事实上,这些年来,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方面已从诸多的失败教训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最重要的一条“项目未动,调查先行”,请法律专业人士对目标国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对目标国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社区关系、法律法规、资源状况等进行全面翔实的调查后,再决定是否合作投资开发。

在矿产资源领域“走出去”成功的也不乏有之。紫金矿业集团这几年在海外拓展方面就取得了令人刮目相看的成绩,成功率相当高。这主要得益于他们有一支很精通海外业务的精英团队和超前的战略眼光。前些年,许多企业因为中南亚和中亚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而心存忧虑,一窝蜂地到西方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的地区投资时,紫金矿业集团却在中亚地区成功完成了一个矿业投资项目,而且效益十分看好。

“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文化和理念与我们有很大差异。而中亚和中南亚地区虽然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的国家甚至政治动荡、形势不稳定,但文化和理念与我们相通或接近,又与我们相邻,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政策上的不完善。”紫金矿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履行社会责任,做一个守信负责任的企业,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必须坚持的原则。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目标所在地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不仅注重环境保护,还十分注重构建和谐的社区关系,坚持“开发一片,带动一方”的原则,吸纳当地人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要考虑当地民众的经济利益,加强投资所在地的社会责任建设。”蔡建国表示,中国企业要学习大型跨国公司的经营经验,提高处理与当地政府、社会与居民之间关系的能力和技巧,在经营业务时要考虑当地平民阶层的利益,与当地人民的利益挂钩,增加民众就业岗位及经济收入,赞助所在地慈善、教育和医疗建设,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合作开展环境保护、人才培育、文化传播,以获得当地政府和民众的支持。加强同当地社会各界的联系,宣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口碑和形象,实现互利共赢,以助于企业在当地获得长久的发展与群众的支持。

多年来,对目标国法律法规不熟悉一直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短板。许多中国企业之所以在国际市场上铩羽而归,除了有些目标国法律法规朝令夕改,中国企业无法预料和掌控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目标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太少,甚至是不甚了解。

对此,国内专门研究海外矿产资源并购法律法规的北京市雨仁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政明认为,法律是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海外投资时,必须先组织专业的法律团队对目标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不仅要对其过去和先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还要对其未来的法律走向有所判断。比如,蒙古国有关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变数就很大,如果不做好事前的预判,盲目投资,就很容易遭受损失。

蔡建国认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需要加强和提高企业法务机构的业务水平,熟悉所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要依法维权,中国政府各部门、驻外机构和使领馆与所在国政府依法、透明地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应熟知投资意向地的法律,聘请掌握国际法知识的人才,对外投资应有备而去。海外项目合同必须在法律上严谨周密,对海外业务管理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应该给予足够重视。

生态环境保护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现实问题。这些年,西方一些国家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矿业开发项目,无限放大其生态环境问题,在国际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要注重保护好生态环境,避免环境污染。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估,采纳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海外投资环境影响准则,严禁从事对自然环境的滥采滥伐、动植物的非法走私,在环境保护方面要得到民众和环保社会团体的认可和肯定。”蔡建国说。

蔡建国还建议,中国企业在投资对象国应设立现地法人,以有效解决企业的国内决策层和海外项目现场人员之间的矛盾,将管理权真正下放到基层,同时让基层承担起连带责任。促使基层人员拥有足够的独立活动空间,激发其工作干劲,也能较大程度地将公司核心决策层从繁琐的现场经营活动中解放出来,缓解工作压力。现地法人能相对独立地以自己的意志和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现场应该积极启用职业经理人,让具有成熟的项目管理水平、熟悉当地业务环境的职业经营人才加入业务核心,使其成为管理骨干,发挥其能力。

“中国企业应当维护海外经营过程中的企业形象,加强国际合作。同时,应注重投资所在地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时申请技术专利和商标保护。海外现场业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道德观念、宗教等。应坚持诚信,在与当地企业合作、雇佣工人时应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公平竞争,杜绝随意废除经济协作合同、解除雇佣关系的现象,杜绝任何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不文明行为。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要符合当地技术、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蔡建国表示,中国企业应加强与发达国家跨国企业、投资国本地企业的合作与联合,优化投资策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在企业国际合作中,学习欧美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所在国企业在投资方式、投资金额、市场运营等方面进行合作,顺利地融入当地经济发展当中,实现利益共享,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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