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出口铝土矿项目未通过审批
日前,印度尼西亚能矿部部长和副部长表示,已编制好有关于矿物和煤炭矿业活动执行的新政府令稿件。
该政府令稿件发布在一个给予经济统筹部长的函件。该函件于2016年12月28日由副部长代部长签署寄出。
该规定稿件是与精矿出口松弛到期(还未到达精炼阶段的矿物加工)有关。部长和副部长说明几点矿业政策建议仍可以由国家执行在不损害工作合同的矿业公司如自由港公司,AMNT公司和其他矿业公司。
能矿部编制的政府令稿件将在经济统筹部长召集的协调会进行讨论。
“那是我们提的建议。关于决定的话就看到时的协调会议。这是我们认为最好的。到时统筹部长再看认为最好的是什么。我们等待统筹部长的指令。” 副部长说道。
以下为报社从能矿部编制的稿件得到的内容:
1、矿业准证/特殊矿业开采准证可根据权限向部长或省长提出申请(在准证到期前最快5年和最迟1年).
2、进行销售矿物和/或煤炭的矿业开采准证持有者应依据部长或省长根据权限决定的基础价进行。
3、撤资应逐渐向政府、省政府、县/市政府、国企、地方企业及民企发售,和如果未能执行可通过在印尼上市进行公开发售,价格根据一个合理的市场价包括百分比例和撤资期限。
4、 工作合同持有者有机会限期和限量的对外进行销售加工产品,但工作合同须更改为特殊开采准证。
5、矿业开采准证持有者有机会限期和限量的对外进行销售加工产品。
6、对外销售应根据如下规定:a已或正在国内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精炼设施的建设无论是自建或合作;和b根据法律法规支付对外销售加工产品的出口税。
7、限期和限量的对外销售加工产品不适用于镍金属矿物,铝矾土,锡,金,银,和铬。
8、出口税的征收是用于资助由部长指定的国企进行加工和精炼设施的。
9、为了加快精炼设施的建设提供财政和非财政激励措施优惠。
10、矿业准证/特殊矿业准证持有者有义务保证国内精炼设施的金属矿物供应。
11、矿业准证/特殊用于加工和精炼的矿业准证持有者有义务对低镍进行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加工和精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