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让收益测算引纠纷
案情
2011年12月,香溪温泉公司与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受让方不缴纳采矿权价款。之后,重庆市局为香溪温泉颁发了地热水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铁山坪地热水,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生产规模为39.24万立方米/年。2016年11月和2017年4月,重庆市局为香溪温泉换发了两次新证,将有效期限延至2022年5月,但未签订新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2017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同年7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同年12月,重庆市财政局、原重庆市局印发《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地热、矿泉水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并已经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剩余资源储量按照“地热、矿泉水年允许开采量×自2017年7月1日起采矿权出让合同剩余出让年限”的方式计算。
重庆市地质调查院委托第三方出具并组织专家审查通过了铁山坪地热水《储量核实报告》和《采矿权评估报告》,产生了委托服务费、技术服务费、评估费等前期报告编制费共计10.9万元。报告载明,该地热采矿权生产规模为54.75万立方米/年、单位采矿权评估值为1.05元/立方米、自2017年7月至2022年5月(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需补征地热水资源储量为265.95万立方米,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279.25万元。
然而,香溪温泉一直未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补缴采矿权出让收益,也未签订出让合同。
2020年4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意见的通知》,并根据该通知将渝北行政区域内包括铁山坪在内的3个温泉矿管理权限移交给了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管理。渝北区局接到重庆市局移交的3个温泉矿后,按照重庆市局《市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规定,根据评估报告中按照“地热、矿泉水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并已经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剩余资源储量按照‘地热、矿泉水年可开采量×自2017年7月1日起采矿权出让合同剩余出让年限’计算”加上“前期报告编制费”之和的方法,计算香溪温泉在建未生产矿山补征采矿权出让收益。
2020年8月,渝北区局作出关于征收香溪温泉地热出让收益的通知,认为香溪温泉应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290.15万元(其中前期报告编制费为10.9万元),并通知其于9月7日前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逾期将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
2020年9月,因香溪温泉逾期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亦未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渝北区局作出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的通知,送达香溪温泉并向社会公示。其后,渝北区局多次作出关于限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通知,并组织开展与香溪温泉的谈话,但香溪温泉仍未缴纳出让收益。2020年12月,渝北区局作出关于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决定,决定征收香溪温泉应缴未缴采矿权出让收益290.15万元(包含前期报告编制费10.9万元)、滞纳金65.5739万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实际金额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复议
香溪温泉不服,于2021年2月向渝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渝北区政府依法受理并予以审理。2021年3月,渝北区政府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渝北区政府认为:香溪温泉2011年取得采矿权许可后,至今未开采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重庆市《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剩余资源储量按照“地热、矿泉水年允许开采量×自2017年7月1日起采矿权出让合同剩余出让年限”计算。香溪温泉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允许生产规模为39.24万立方米/年,渝北区局认定香溪温泉剩余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54.75万立方米/年并以此作为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依据,不符合上述规定。《重庆市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市局审批登记的,委托市地调院组织实施前期技术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2020年10月,《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细则》印发实施并废止了《重庆市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管理规定》。根据新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含比照协议出让),按照矿业权评估价值、前期报告编制与审查经费之和,计算确定出让收益成交价。渝北区局将前期编制费10.9万元的滞纳金从2020年9月7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明显不当。
据此,复议机关撤销了渝北区局作出的关于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渝北区局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第一时间向重庆市局相关处室作了汇报。2021年8月,重庆市局矿业权处组织法规处、财务处、土地利用事务中心、重庆市地质调查院、渝北区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加上专项审计时也提出《重庆市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管理规定》,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含比照协议出让),按照矿业权评估价值、前期报告编制与审查经费之和,计算确定出让收益成交价”不符合营商环境改革之规定,会议决定维持渝北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执行。
当月,渝北区局对香溪温泉应补缴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进行了重新测算,决定向香溪温泉征收应缴未缴采矿权出让收益200.14万元,同时征收滞纳金131.29万元(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合计331.43万元。但香溪温泉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目前,相关文书正在法定程序中。
提醒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时,特别是涉及需企业补缴的各项规费时,一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凡机关事业单位纳入了财政预算支出购买第三方服务的相关费用一定要按照规定政策执行,不能简单按照惯例等形式转嫁到企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履行服务时,更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也不能简单按照惯例等方式进行评估。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