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3-11 点击数量:0  来源: 江苏省矿业协会

江苏省矿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矿业协会。英文译名为Mining Association of Jiangsu

第二条 本团体由江苏省依法从事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利用、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克思列宁主、毛泽东思想、小平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近平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为会员(矿业、矿山、矿工)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实体机构按批准设立登记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珠江路7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矿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开展矿产资源保护、矿业发展、矿山建设等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与建议;

(三)立足矿业,面向基层。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内共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矿业法规、政策、管理、技术、标准等业务培训。助力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依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或参与制订行规、行约和技术标准。监督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办矿、科学开矿、公平竞争;

(六)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科技创新、经营管理和矿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参与矿业项目论证、规划、成果评审和环境修复设计、监理等工作;

(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工作,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参与政府采购和承担第三方评估工作;

(八)开展国(境)内外矿业发展的交流与合作;

(九)举荐、表彰奖励在矿业发展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十)开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其他有关工作与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利用、科研教学人员,并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单位会员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依法从事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利用、科研教学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审;

(三)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严格自律,履行承诺的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采用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以上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热心参与本团体工作;

(四)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代表性或影响力;

(五)勤勉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暂停其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七)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采用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长或者1/2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长或者1/2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策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会副主席、主席;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功能型党组织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体部署,加强党建工作,本立理事会面的功能型党组织,成由驻会工作人中的党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由上党委批成立。

(一)组织构成:

协会党支部由7人成,其中设书记1名(党建负责人)。

(二)基本职责

1、保障政治方向,及习贯彻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2、注重引导监督,保协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推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活动、提供公共服

3、参与协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业务、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开展涉外活等提出意

4团结带领广大矿业工作者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会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8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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