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储量管理出台新规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油气储量管理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矿业权人提交评审备案的油气储量报告估算范围涉及多个矿业权的(含标定报告),应在储量报告中对储量估算范围按矿业权进行分割,并分别估算相应的储量。评审机构要将储量分割情况在评审意见书中说明。矿业权人应以独立矿业权为单位进行储量登记。
矿业权人在办理储量登记时,如仅有储量套改数据的,应进行储量复(核)算;如剩余经济可采储量小于采矿年限总开采量或小于年度开采规模时,应进行储量复(核)算。
根据《通知》规定,已设矿业权内储量估算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勘查开采区域的,应依据储量计算规范,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拆分计算:首次提交的新增探明储量报告,矿业权内储量估算范围及储量按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和非禁止勘查开采区域面积进行拆分计算;已探明储量的油气田,应按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和非禁止勘查开采区域面积进行拆分,重新进行复(核)算,提交储量复(核)算报告。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内的储量应计算探明地质储量和技术可采储量;经济可采储量和剩余经济可采储量依据开发动用状态计算。对尚未投入开发的,经济可采储量和剩余经济可采储量视为零;对已投入开发的,剩余经济可采储量视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