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文章|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的流程

发布时间: 2020-03-17 点击数量:0  来源: 中国矿业网

在上一篇中,我们了解到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主要包括注销退出、扣除退出和补偿退出三种方式。那么,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在每一个环节中,政府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矿业权人又当如何应对呢?

  系列文章第四篇,树人律师为您介绍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流程。树人律师经梳理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总结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退出流程主要包括如下环节。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摸底调查
  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首要工作,就是调查核定自然保护区和矿业权范围是否存在重叠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筛选、核查和分类统计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时间、范围,以及矿业权设立时间、坐标拐点范围、矿业权的现状(面积、储量、价款缴纳情况、有效期情况等),为矿业权分类处理和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做好铺垫。
  2、当地政府发布公告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核定并公布保护区内需退出矿权企业的名单,并就退出依据、退出方式、退出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告知。
  3、矿业权人停止勘查、开采活动
  当地政府公告后,县级以上环保、林业、农业、规划等相关部门,会按照各自职权范围,依法责令矿业权人停止自然保护区内的勘查、开采活动。在此环节,矿业权人应关注相关部门是否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相关行为是否有法律或政策依据,以免相关部门滥用职权损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4、政府部门制定退出方案
  政府部门制定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此环节,矿业权人要与政府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将自己所拥有矿业权的实际情况如实反映给政府主管部门,争取在政府制定退出方案过程中,能充分考虑矿业人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政府组织实施退出事宜
  退出方案制定完成后,相关政府部门将组织实施退出工作。在此环节,矿业权人要详细盘点矿山的资产情况及资产价值,涉及到需要审计评估的事项,矿业权人应当详细全面地提供真实投资的原始凭证材料,并委托专业人员全程参与政府组织的评估工作,针对评估工作中不合理、不恰当、甚至漏项的内容及时向政府提出反馈意见,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6、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若矿业权人对政府的退出补偿安排不存在异议的,双方将签署《退出补偿协议》,对矿业权退出及后续安置和补偿事项进行约定,双方按照约定执行矿业权退出事项。若矿业权人持有的矿业权不属于应当补偿范围的,则不涉及该程序。
  7、矿业权人进行撤离并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矿业权人撤出自然保护区内生产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注:有的省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由政府主导实施,发生的费用从矿业权人应得的补偿款中扣除)。矿业权人完成生态恢复且经当地政府验收合格后,才能取得补偿款。
  8、办理证照注销或变更手续
  整体退出的,矿业权人应申请办理相应证照注销手续,扣除方式退出的,矿业权人应申请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9、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政府对矿业权退出及生态恢复治理情况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申报销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在政府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矿业权人才能申请补偿。那么矿业权退出的验收标准是什么?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验收标准是不同的,下面重点列出了采矿权项目的验收标准:
  (1)停止生产建设活动;
  (2)停止生产供电、供水;
  (3)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4)地下矿山或坑探的勘查项目封堵或填实矿井井筒,矿山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5)停止购买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6)地下矿山在井口正面位置、地面矿山在矿区开采区域设立醒目关闭标识牌;
  (7)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8)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因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矿业权价款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可待处理完成后及时注销,验收时作出书面说明。
  10、政府落实补偿款项
  矿业权退出经政府验收(且复检)合格的,矿业权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申请办理退还价款和其他退出补偿款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偿资金。
  结语
  在实践中,矿业权人认为在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过程中,全程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矿业企业只是被动的接受,自身合法权益难以有效维护。
  树人律师建议,矿业权人应当尽可能采取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维权的方式,来对待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事项,矿业权人应当从政府主管部门摸底调查的环节开始,全程积极参与并在每个环节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自身的真实投资等客观情况,争取实现“一矿一策”的退出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下期预告:篇五: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作者简介:
  陈磊律师,树人律师事务所北京片区主管律师。(联系电话:18618358393)
  陈磊律师为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负责北京片区的矿产资源、重组并购、私募基金、矿业公司纠纷诉讼业务。

陈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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