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企业如何运用法律程序化解债务危机

发布时间: 2019-06-27 点击数量:0  来源: 中国矿业114网

经济新常态下,矿业寒冬弥漫,受行业低迷、产能过剩、需求疲软、矿业政策等因素影响,矿业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融资能力整体上明显不足,很多矿业企业因陷入债务困局而在生死线上挣扎。由于我国矿业投资市场化程度不高,矿业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债权人以银行为主。矿业企业出现贷款逾期后,无论是出于履职尽责,还是为了尽快收回资金,银行通常会启动诉讼程序进行依法收贷,这对本就陷入经营困境的矿业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

本文站在企业视角,以帮助矿业企业化解债务危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矿业企业如何应对银行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执行,从法律角度提出以下应对路径

— 1 —法庭外债务重组

矿业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经营困难时,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可与银行债权人进行协商,修改债务清偿条件,对债务履行期限、担保措施等进行重新安排。

这种方式的最大优势在于矿业企业不必进入到诉讼执行程序当中,避免银行账户、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被查封,把债务问题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对于银行债权人来讲,这种法庭外债务重组没有法律措施的保障,除非矿业企业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对其具有足够吸引力,或者矿业企业握有一定谈判筹码,否则很难被债权人所选择和接受。

— 2 —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矿业企业与银行债权人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银行和矿业企业在协商过程中互相让步。

对于银行来讲,一旦民事诉讼的时间周期拉长,在贷款回收周期、不良率控制等方面都会对银行内部产生压力和影响。而达成调解书后,一旦矿业企业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债务人能够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或者先偿还部分贷款,银行往往具有接受和解的动力和愿望。

对于矿业企业来讲,达成和解的意愿往往来自几个方面:一是银行起诉后申请法院对其财产进行了查封,影响到正常生产经营;二是如果其他债权人纷纷效仿提起诉讼,给对企业造成压倒性债务危机;三是债权人提出的和解条件企业能否提供;四是和解周期的长短以及在此期间企业重新恢复造血和活力的可能性有多大。

— 3 —执行和解

如果矿业企业与银行在诉讼中未能达成和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依然有进行和解的法律程序安排。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法院可出具中止执行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

对于债权人来讲,达成执行和解的意愿往往来自几个方面:一是贷款抵押物多为采矿权,司法拍卖成交的概率低,而银行又无法接受采矿权抵债;二是强制执行周期长、程序慢,特别是在矿业企业无快速变现财产的情况下,实现债权回收遥遥无期;三是一些银行在此阶段已将债权对外转让,作为新债权人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主体,由于取得债权的成本低,为了尽快回收资金,往往愿意向矿业企业进行让步。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财产查封、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信用惩戒等一系列执行措施会对矿业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矿业企业来讲,达成执行和解的愿望应该是比较强烈的。

— 4 —债权转股

一般来说,债转股是指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资产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对企业的股权。

推进市场化债转股,是国家为降低企业杠杆率,减少了潜在的金融风险,稳定经济增长而实施的重要政策,《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实施债转股做了具体规定。

从银行自身经营角度,债转股等于给予银行一个期权,让其在经济不好时,有多种选择处理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率和提高拨备覆盖率。

由于矿业企业的主要债权人是银行,对于矿业企业来讲,将部分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后,将减轻公司债务压力,降低财务成本,改善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助于矿业企业渡过难关。

从实践来看,为利用好债转股政策,矿业企业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方面因素:第一是债转股定价问题,包括问题贷款如何确定折扣率,作为抵押物的采矿权在转债转股中如何进行评估,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这些环节需要借助资产评估、矿权评估、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必要时还需要聘请地质矿产方面专家。第二是参与经营管理问题,银行及相关主体需要向企业派驻董事,参与经营决策,这对缺乏公司经营方面经验和人才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来讲是一项挑战。第三是资金募集和退出方式,股权投资不同于债权投资,需要承担投资风险。银行需要考虑拓宽资金来源,降低资本消耗,分散投资风险,特别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通过一段过渡期后实现自身顺利退出。

— 5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一种积极的拯救企业的司法制度,对于债务负担过重、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矿业企业,经过己方申请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最终使企业摆脱困境、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矿业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这一司法程序,在法院主持的集体清偿框架下形成债务解决方案,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债务利率、延长债务期限、停止计息,将大大缓解矿业企业的资金压力。债权人对矿业企业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解除或继续履行,这些保障为企业继续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矿业企业需要着重把握以下问题:一是申请受理和破产管理人的选定问题。各地法院对于破产重整的条件把握不尽相同,价值受司法人员经验水平、政府因素等影响,企业破产重整往往不是单纯司法程序的问题。矿业企业需要与法院沟通选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管理人的水平和经验会对破产重整的推进产生重要影响。二是破产重整的税负问题。矿业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豁免债务要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无相应的成本和亏损进行抵扣,会给重整企业造成较大负担。此外,重整过程中还会产生增值税。因此需要考虑好税收成本,做好税务规划。三是资金引入。破产重整成功需要新的资金注入,银行债权人往往对参与企业重整融资持谨慎态度,这种情况下,需要矿业企业提前谋划如何寻找战略投资者,如何寻求政府支持。

以上是从法律程序角度,对矿业企业应对银行债务诉讼执行所做的分析。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解决矿业企业债务问题,需要从法律、财务、融资、政策等多角度综合考虑,打好组合拳,找到突破口,使矿业企业摆脱困局,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雨仁律师事务所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