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矿山扩大生产规模生产问题
矿山超能力生产是指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25条的规定:变更生产规模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017年7月29日,《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5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取消了“变更生产规模”的情形下,采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30条正式废止了国土资发〔2011〕14号文。至此,变更生产规模不再属于矿政管理范围之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那么,矿山的超能力生产是否就意味着采矿权人不受任何约束?当然不是!
一、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在依法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后(价款/权益金)在一定的矿区范围和时间期限内,开采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因此,在采矿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超量开采(扩大生产规模)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且使变更后的开发利用方案获得矿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每年如实向矿政管理部门申报实际开采数量,并对超量开采部分补交相应的权益金。
二、国家有关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2016年02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据此,在作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之前,要评估扩大生产是否引发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如果构成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则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则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要求
扩大生产规模必然引起建设项目规模的变化,可能引起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因此,采矿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违反此条规定,则有可能依据此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有关资本市场和评估准则的规定
证监会2010年公布的《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中,矿业权的信息披露与评估明确指出:并购重组标的资产涉及矿业权的,应关注充分披露:矿业权最近3年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如果实际生产能力与矿业权证书登记的生产能力有差异,提供证明实际生产能力经过合法审批的文件。
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中是允许根据矿山实际生产能力;但该方法只适用于不涉及有偿处置或采矿权价款已全部缴纳,且矿山生产规模不受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宏观调控等政策限制的非采矿权价款评估、采矿权价值咨询。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针对采矿权生产能力的确定则修改为: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按采矿许可证载明生产规模确定生产能力。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与矿山实际生产能力差异较大时,按生产规模核定文件或类似文件确定生产能力;无生产规模核定文件或类似文件,按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确定生产能力。
无论中国证监会还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针对涉及生产矿山采矿权生产能力确定都明确的指出:如果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与矿山实际生产能力差异较大时,需提供证明实际生产能力经过合法审批的文件或有主管部门的生产规模核定文件或类似文件确定生产能力。
五、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践当中,矿山企业可能不经意就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