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盐专营办法》公布 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新版食盐专营办法公布 盐业体质改革再获推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食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为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原《食盐专营办法》作了修订。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三是删除了原《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办法》完善了食盐供应安全的制度,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办法》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上.证)
新《食盐专营办法》公布 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三是删除了原《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办法》完善了食盐供应安全的制度,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办法》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经.济.参.考.报. )新版食盐专营办法印发经营者自主确定食盐价格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等新版《食盐专营办法》出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为此,根据《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其中针对食盐定价问题,《办法》特别强调,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明确禁售五类产品
长期以来,由于市场区域分割、产销矛盾突出等问题存在,盐业体制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印发《方案》,提出了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等改革要求。
为此,《办法》从食盐生产、食盐销售、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食盐专营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食盐销售方面,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同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食盐的定价问题,《办法》中特别强调,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此外,《办法》明确禁止将五种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具体包括: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食盐价格将趋稳定
在盐业体制改革中,价格一直是关注的焦点。《方案》中明确要求,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根据上述方案要求,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文件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从2017年上半年浙江省食盐价格监测情况看,从食盐价格监测数据以及省盐业专营公司专项数据看,2017年1月份浙江省食盐批发价每吨在5500元左右,而7月份的批发价已降至3900元,降幅达29%。为此,也带来了食盐零售价格小幅波动。
盐业反垄断律师邹佳莱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办法》中将此前一些法律条例中关于对食盐的法律关系的调整,更具有专业性。同时,《办法》中明确了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这意味着将可以较大程度上排除国外食盐进口对于中国食盐市场价格的干扰。
“此前欧美、澳大利亚等国家会向中国出口价格较高的高端食盐,印度等国家则会向中国出口价格非常低廉的低端食盐,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后,对于这些食盐的进口会有一定的限制”,邹佳莱说,未来我国食盐市场价格总体将会比较稳定。(媒体李彪)